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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所得税优惠延续 资源税改革推开

发布日期:2013-07-15
作者:未知    新闻来源:中国税务报    点击数:1110    更新时间:2010-7-15    
  7月5日~7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对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10年来的成就进行总结,同时对今后一段时期内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作出战略部署。会议明确了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在税收扶持政策方面,会议明确,对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煤炭、原油、天然气等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据了解,财税部门近期将根据会议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即将下发的西部大开发工作实施意见内容,尽快制订出台上述税收政策的操作性文件。
  对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及意义,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钢表示,10年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等提供了资金支持,增添了企业发展后劲,减轻了企业税负,尤其对重点骨干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的扶持效果明显。同时,优惠政策在引导西部地区企业投资方向,吸引投资和优化产业结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优化了西部投资环境,推动了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升级,为西部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可以预见到,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扶持政策必将继续助推西部地区企业和经济快速发展。
  “从原有政策和新政策的对比中我们可以发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税收扶持重点已从单纯扶持企业发展,转而将扶持企业发展与增加地方财力并重。”孙钢表示,近年来,西部地区经济发展速度逐年加快,但地方财力却增长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西部地区民生等社会重要领域的发展与进步,国家此次继在新疆率先推出资源税改革后,又明确在西部地区实施资源税改革,就是要增强西部地区的自我“造血”能力,让资源富足的西部地区将资源优势进一步转化为地方财力,从而更好地为经济建设与改善民生服务。
  孙钢还向记者表示,西部大开发税收扶持政策在使西部地区直接受惠的同时,还将吸引更多外地企业来西部进行投资,这在当前社会资金缺乏更有效投资渠道的情况下具有重要意义,这不仅有利于当地企业的发展,同时也会加大东部向西部产业转移的力度。
  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起始于2000年,其实施范围包括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12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3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上述地区的面积超过全国总领土面积的7成。2001年,作为西部大开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关总署制定出台了多项关于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如2001年~2010年,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外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等企业,实施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近年来,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我国不断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2006年,调整更新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7年,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范围,对销售门票、在景区内提供导游和客运服务取得的收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我国在取消大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背景下,继续对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些税收政策都为西部地区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目前,各界应关注西部大开发税收扶持政策操作性文件的制定出台,而在操作性文件中,税收扶持政策的实施期限将成为人们重点关注的内容。”孙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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