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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部分涉税事项鉴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03-27
 2013年03月26日 
             2013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现对企业所得税部分涉税事项鉴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下列涉税事项时,提供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一)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专项申报资产损失时,应按规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或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专业技术鉴定意见;纳税人专项申报的其它资产损失可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年度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该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鉴证报告。
  (三)企业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就其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出具的鉴证报告。
  (四)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且连续三年亏损的纳税人,或当年亏损超过50万元(含)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就其亏损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
  (五)当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超过50万元(含)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就其亏损弥补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
  (六)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就其年度纳税申报出具的鉴证报告。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鉴证工作,不得自行扩大涉税鉴证事项的范围,不得指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切实保障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的自主权。
  三、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企业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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